全国企业信用评级公示系统

National Enterprise Credit Rating Publicity System

社会信用环境建设

时间:2025-03-04 09:16:12 浏览次数:47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诚信施政、诚信作为、诚信执法,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十条  司法机关应当推进司法公信建设,严格公正司法,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司法工作的公信力、权威性,提高社会公众满意度。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按照国家规定在行政许可等事项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并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开展信用评价,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将诚实守信建设贯穿于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诚实守信作为学生素质教育重要内容。

  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适时开展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第十三条  各行各业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宣传,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宣传诚信先进典型,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契约精神。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诚实守信公益宣传教育。

  鼓励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信用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以及专家、志愿者通过进社区、进企业等形式,开展诚信文化宣传和普及信用知识。